
相关问答
对于申报的销售额显着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矿产物都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物的销售额准确确定应税产物的销售额对于资源税的申报征收很是关键。实践中由于资源税的应税产物形态多样、纳税人账簿完善水平差别、涉及关联企业生意业务等原因有时会发生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物销售额显着偏低的情况。
此外当纳税人将应税产物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时还会发生自用应税产物但无销售额的情况。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物的平均销售价钱确定。
为相识决上述问题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划定总结资源税前期的有效做法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通告 》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物销售额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温顺序确定其应税产物销售额: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物销售价钱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钱=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物的平均销售价钱确定。
(四)按应税产物组成计税价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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